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xx]285号内容摘要:

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 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 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 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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