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 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20 年 12 月 19 日 实施日期: 2020 年 01 月 01 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 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 竞争机制。 (四)依法 监管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 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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