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资额的 %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 — 1 亿元(含) 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是指对建设项目结(决)算进行单项审核的费用,按净 核 减额的 3%计取。 本条所指净核减额,是指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提报的工程结(决)算金额与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之间的净差额。 对于净核减率在 5%以内的部 分 ,其核减付费额由市财政承担;对于净核减率在 5%以外的部分,其核减付费额由施 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从该项目工程款中代扣。 对于该办法实施前 已完成结(决)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减率 20%以内(含 20%)费率执行,对于核减率超过 20%的部分,不再支付核减付费额。 单独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核的评审项目,按照净核减额的3%计取。 本条所指净核减额,是指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提报的工程结(决)算金额与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之间的净差额。 单独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核(包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评审项目,按照工程全过程投资评审付费中基本付费额标准的 30%计取。 单独进行工程结( 决)算复审的评审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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