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内容摘要: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 二十 二 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 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 二十 三 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 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 新乡市 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 二十 四 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 二十 五 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监事会 第 二十 六 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 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 七 条 监事会由 三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 委派 二 名,乙方委派 一 名。 6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二 十 八 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二十九 条 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十 一 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三十 一 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 十 二 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 三十 三 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 三十 四 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 律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新乡市 财政局、税务局备案,接受 新乡市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三十 五 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 三十 六 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7 第 三十 七 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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