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 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 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 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 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 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 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 权限 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固定资产原值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 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 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 经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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