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彩珠宝首饰公司工厂员工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月上班制,全天 正常工作时间为 8 小时 , 上午 9:0012:30,下午13:0017:30, 工闲休息、午饭时间: 12: 30— 13: 00pm,特殊工种另 规定。 第二条 本厂员工分计时和计件两种 , 如发现计时员工在主管未做登记的情况下帮计件员做事 , 将计时 与计件双方皆须 1 天扣 3 天工资 . 第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 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 工资 ,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 最多不能超过 15 天。 第四条 每月加班 时间平均不能超 出 36 小时。 工厂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给予: 计时加班费计算方法 基本 工资 ( 1320) —————————— *加班时间 乘 = 加班薪酬(元 /小时) 26(天) x 8(小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 各部门因生产需 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 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 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 年龄不满 16 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 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 持 本人 身份证 原件 、 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年满 18 周岁 , 身体健康 、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 , 需交免冠 1 寸 照片 4 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 新录用 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六 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当年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内因技术能力、业务成绩及其它相关理由,公司认为不符合本公司员工标准时,可终止对员工的聘用,无须提前通知对方,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 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工龄自试用期开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八条 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 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 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 员工厂牌、下班卡 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 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下班卡 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 员工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一条 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一条 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一条 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培训的(微鑲、电金、蜡鑲 )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 部门和个人 ,不论岗位性质、 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 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 考勤 打卡 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考勤为人脸识别电脑考勤, 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 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 经理 、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 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 也要打卡,否 则 ,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四条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 2 日内 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 未登记处理视为未出勤 )。 每月签卡不得超过 3 次。 第五条 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六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 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计时员工, 凡无故旷工一天者, 倒扣两天工资, 计件旷工每次罚款 50元, 连续旷工三 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 请假规则 第一条 员工请假需经 该部门主管同意后由生产经理批准 再到 收发部、 人事部办理签章、 放 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 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二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三条 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 经厂 部 主管 (部门收发) 开 放行条 放行。 第四条 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 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六条 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 90 天的产假。 第九条 凡在公司服务满三个月 (不含试用期) 以上的员工,均按国家劳动法享受有薪年休假。 年休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满三个月 (不含试用期) 未满两年者三天,工作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七 天,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十 天,满二十 年以上二十 第八条 原则上年休假由公司统一安排,和春节加在一起休假。 特殊情况需在春节假以外请年休假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申批。 第九条 所获得年休假必须在次年内休完,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节 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 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行政 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 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 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 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者,一经调查证明举报 属实,由人事部向公司申报给予举报人重罚。 第五条 接诉部门必须为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事部或公司从严处理。 第九节 奖励种类 书面通报表扬 颁发奖品、奖金 提级提薪 第十节 惩罚种类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批评或罚款 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节 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一个 月( 30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 离厂时应上缴个 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 10个工作 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在厂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请参照本章第十七节保险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 或 对工厂贵重金属调包 ,立即无条件开除 , 不计工资 ,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五条 员工如受到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被开除或辞退的,由部门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第六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主动要求辞职的,则按照第十一节第 1 条的规定,上缴个人工 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 10 日 内 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节 奖惩处理程序 第一条 员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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