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婚假管理第二条 员工婚假 3 天。 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男方年满 25 周岁或女方年满 23 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够年龄方享受奖励假 15 天,共计 18 天。 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及其他假期,婚假不顺延。 第三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放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第四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章 产假、护理假第五条 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申请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产假 90 天外,奖励产妇独生子女奖励假 30 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即初婚夫妇女方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 24 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另奖励产妇晚育假 45 天。 奖励假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第七条 女员工配偶在女员工生产期间享受护理假 5 天。 第八条 员工在休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三项)。 第九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四章 育儿假第十条 育儿假是指女员工产假(含奖励产假,以下同)期满后,经批准继续休假育儿的假期。 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上,确定不能承担本工资岗位的体力劳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的,经批准也可提前休育儿假。 第十一条 育儿假的期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最短1 年、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6 个月。 双方初次约定的育儿假不足 2 年6 个月,职工在休育儿假期间提出续假申请的,经批准可以续假到2 年 6 个月。 育儿假只能在产假前后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育儿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工资部批准并签订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在育儿假期间,停发其原劳动薪酬,享受以下待遇:(1)育儿补贴 500 元/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2)女员工休育儿假的,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四条 女员工育儿假满后,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待业、待岗职工平等竞争就业。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费,以本人薪点工资为基数、育儿假期间按育儿补贴为基数,按公司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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