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四个专业小组,即土建(前期)组、风机组、电气组和生产准备组 ; (三) 现场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需要拟定“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并 经 验收会议讨论通过; (四) 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 和遗留 的问题, 项目公司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提交整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公司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 4 第三章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的 内容 第 十一 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以基建任务基本完成为 前提,重点突出生产准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遗留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基建工程合同、造价执行的初步评 估。 第十二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原则 以 国家有关风电机组、电气设备、电力线路、建筑、交通工程的规范和标准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20) 为依据,以 风电场 设计文件 、 图纸、技术资料为 基础 ,以监理、业主和职能部门 验收 结论 为 前提,分类核查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编制验收资料提供清单(详见附件一), 项目公司应提前做好 分类 准备 工作。 第 十 四 条 基建工程完工情况检查 (一) 检查 风电场 土建工程,包括道路、平台、风机基础、箱变基础、升压站、控制楼、生活办公楼的 施工 完 成 情况; (二) 检查 风电场 电气设备,包括箱变、主变压器、 35KV开关柜、 400V开关柜、开关站 (GIS)、无功补偿装置、直流、监控、保护 等设备的 供货、 安装完成情况; (三) 检查风电场 35KV架空 (电缆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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