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和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应当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好大众 媒体和境外媒体的采访,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严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投寄传播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稿件、图文声像制品、电子文档; (二)不得就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内容,擅自接受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的采访,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属于集团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报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三)对属于集团公司秘密又确须公开出版、报道的内容,各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报相关专业保密小组审查,由其采取删节、改编、隐略等保密措施,并经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 密小组审定; (四)拟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提供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审定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新闻宣传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五)拟向境外投寄的关于集团公司情况的一切资料、信息,必须报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处置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预案》(中葛集团党 [2020]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媒体采访、报道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并对拟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向集团公司所属媒体和参加会议人员提供会议相关内部资料时,必须在内部会议材料上明确标注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字样,需公开时必须将经济和科技信息删除。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媒体和开展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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