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外,其他培训暂执行原定培训补贴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 4045”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 - 7-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被各类企业招用并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的高 校毕业生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 4045” 人员 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规定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二)补贴标准和程序。 补贴标准。 (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及企业(单位 )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灵活就业“ 4045”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下岗家庭成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不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的 70%,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 3)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凡在企业见习的高校毕业 - 8- 生,在见习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乡镇、街道和社区 安置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社区见习工作的通知》(青劳社厅发 2020]61号)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程序。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包括身份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于 30 日内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 对手续不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每季度申请补贴时应附:由本人签字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事项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等,就业失业登记 证明 材料复印件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 - 9-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贷款范围。 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西中支 [2020]135 号 ) 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放贷额度扩大为 5 万元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债务人身份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以单个规定贷款额度加总确定贷款数额。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项目不在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内。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及担保方式。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政府设立,资金由省财政适当补助、州县财政自筹安排。 各级财政和就业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可以设立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通过制定 担保管理办法、签订担保协议履行担保责任。 要 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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