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惩处: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和规律人员,公司将根据员工手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处理权限: 门店主管(值班长)以下员工由该组主管(值班长)填写《员工过失单》,并由值班经理确认;一般管理人员由值班经理填单,并由店长予以审核确认;值班经理、主任由店长填单并确认。 总部员工由部门经理填单并确认。 门店店长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 营运督导和人事督导有权对门店员工直接认定过 失行为并开具《员工过失单》,交门店经理予以审核确认。 培训中心有权对培训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开具《员工过失单》。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理由公司总经理室签署意见。 二、处理方法: 甲类过失:第一次为提醒或警告,第二次罚款贰拾元。 半年内二次受甲类过失处罚的记乙类过失一次。 乙类过失:每次罚款伍拾元。 员工半年内犯有二次乙类过失记丙类过失一次。 丙类过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贰佰至伍佰元。 一年内犯有二次丙类过失视丁类处理。 丁类过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三、《员工过失单》一式二份。 一份 由门店(总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交本人。 《员工过失单》须本人签名,如本人拒绝签名,自单据送交之日起七日内本人无明确否认意见视为送达确认。 员工如对处罚不服,可在处罚生效后七天内,向门店店长或分工会乃至公司工会提出申诉,由工会会同本部门进行复议。 但在未改变原处罚前,仍按原处罚执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犯有丙类(含丙类)以上过失行为者进行通报。 各门店每月对有乙类(含乙类)过失行为者进行通报。 六、对滥用职权,利用处罚之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罚的员工进行包庇的各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有权向本部门负责人、 公司工会乃至总经理室反映。 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按丙类过失处理。 第六节 员工过失行为规范 过失行为: 员工必须遵守超市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各类手册制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凡有以下行为的均为过失行为。 一、甲类过失: 上下班不签到、签退。 未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无故不参加晨会。 工作时间不穿规定的服装或不佩戴服务证。 仪表、仪容、工作服不整洁。 卖场的男性员工留长发、留大鬓角,女性员工留怪异发型,化浓妆,用有异味的 化妆品;留长指甲、使用指甲油;戴一只以上戒指、戴下垂的耳环(身上佩戴饰物超过两件);穿脚后跟外露的拖鞋上班。 接电话时,态度生硬、粗俗、不礼貌。 收银员在卖场用方言接待顾客(市外门店、交流有困难除外)。 卖场人员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打私人电话。 无紧急情况使用收银台、总服务台电话。 1随地吐痰、向柜台外和通道乱扔纸屑和杂物。 办公室环境不整洁,办公桌桌面不整洁。 随意乱放货物、纸板箱,通道不畅通,阻碍顾客购物。 在营业场所内用餐。 在卖场内,对吸烟顾客不主动或不礼貌劝阻。 1在卖场内,靠、倚、趴 在柜台、服务台、货架上,手托腮、双臂交叉于胸前、双手插腰、手插兜、跪、坐在货物上、蹲在地上。 1无故不参加迎宾送宾。 1在参加各项培训时迟到早退。 1在顾客停车处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类似上述过失行为。 二、乙类过失: 上班迟到、早退。 接班人员未到,未经领导同意或未落实好接岗人员,随意离岗。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班的班次与时间。 卖场一线人员工作时间在卖场接听或拨打手机。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干私活、吃零食或到其他部门闲逛。 上班扎堆聊天、高声喧哗,无顾客结帐 时聊天、嘻笑。 工作时间看闲书、杂志、听随身听、听收录机、看电视机、吹口哨或唱歌、哼小调。 上班时间陪他人在卖场内游逛。 上班时间在超市内选购商品。 上班期间去有关职能部门报销费用(常日班人员除外)。 1上班期间 ,不经部门领导或值班经理同意去医务室就诊(工伤除外)。 1收银员当班时间整理票据,任意打开收银机抽屉查看数字和清点现金,不在规定地点结帐。 1收银员因无零钱而拒收或让顾客自行兑换零钱。 1准许吸烟处乱扔烟头。 1柜台或货架明显处或收银台上放有茶杯或私人物品。 1接待顾客不使用礼貌用语。 接待顾客有不礼貌行为。 1上班时间与他人交谈与工作无关的事。 1向顾客介绍商品有差错或误导。 1不按照工作程序操作。 包括主管(值班长)未按规定给员工开晨会。 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开具发票。 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违反超市规章制度的现象不及时处理且不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工作时间未经同意长时间会客。 2携带私人物品进入卖场。 2更衣箱内存放本门店商品或使用顾客寄包柜。 2私分削价商品。 2收银员主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结算收款。 2非特殊情况下 收银员之间兑换零钱。 2主动外借顾客员工证。 2在工作场所擅自乱接电源。 送客铃响后,如仍有顾客选购商品,不予接待。 3擅自带亲友或其他人进入库房、加工间、冷藏间等设备场地。 3擅自动用门店的电器设备、冷冻冷藏设备、电脑、条码电子秤等一切设施。 3非火警情况下,动用、挪动消防器材和工具。 3因工作差错、管理不善或未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参加培训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或无故缺课 1 次。 3类似上述过失的行为及甲类过失中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丙类过失: 旷工。 不论何种原因与顾客吵架,使用禁语、忌语。 商品超保质期;因保管不当,商品发生霉变、变质。 盘点弄虚作假。 收银员带私人现金上岗。 因服务态度不好,遇顾客有特殊要求,不及时为之解决或不逐级反映造成顾客投诉,且投诉成立。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客人或同事声誉的。 拒绝执行上级在权限范围内的工作指令和工作调整。 未经批准或办理手续,私自动用、外借公家财物与设施。 擅自动用门店有关设备,造成损失者。 1在卖场、仓库等禁烟处吸烟。 1未经批准,私自 向外传任何票据、有关文件及资料。 1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 1擅自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进行交往和场外交易。 擅自向外传递未公布的特价商品和营销活动信息。 私藏顾客遗忘的物品。 态度恶劣、谩骂、侮辱或殴打同事。 打声讯电话。 因管理不善,在资金、现金、票证管理中,造成经济损失的。 短少、丢失有关票据的。 2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差错,未执行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形象损失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类似上述过失的行为以及乙类过失中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丁类过失: 收银员未按规定打出帐单。 收银员故意不收或少收顾客货款。 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 私配各个工作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钥匙。 有意进、销假冒伪劣产品。 偷盗门店(含赠品)、顾客或同事的钱物。 蓄意损坏公共财物。 私自给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顾客价格折扣。 任意取用超市商品或图利他人。 在作废结算记录上徇私舞弊。 1私拿进货回扣及返利款或贵重物品。 他人搜身、搜包,殴打顾客。 1道德败坏、有伤风化。 1赌博、酗酒。 1组织及煽动员工聚众闹事。 1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1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企业和人民生命遭受严重损失。 1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参与外部经济活动。 1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2受新闻媒体批评者,经查实,确属本人责任的。 2类似上述过失的行为及丙类过失中情节严重的。 行为规范: 一、使用语言要准确、清楚,回答问题不能模棱两可,不使用过于亲昵或粗俗的语言。 基本用语:您好。 让您久等了。 请稍候。 不客气。 对不起。 谢谢。 二、仪容仪表清爽整洁,佩带员工证于左胸前,一 线员工一律穿工作服,其他员工着装应符合规定的工作要求,男子不穿拖鞋、背心,女子不着吊带装。 男子头发短而干净,女子不得头发过长,不使用有异味的化妆品,佩带饰品简朴大方。 三、接电话: 语言清楚、语调清晰,态度亲切和蔼,不生硬、不粗俗。 接电话,先进行简单问候“您好,联华华商 xx 超市”,再报出部门名称。 电话铃响要尽快拿起话筒,如因故迟接,应说“您好,让您久等了。 ”通话过程中,若有人插话或必须与他人交谈,应向通话者致歉,请其稍侯。 对方要求留言时,应做好记录,将记录内容向对方重复一遍,讲清自己 姓名。 看到留言单应及时回电。 挂错电话应说“对不起”再挂断。 接到挂错的电话应礼貌指出对方挂错了。 上班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对外部打来的私人电话,回答简明、迅速挂断。 四、路上相遇轻轻点头示意;主动为领导或来宾让路、礼貌打招呼;乘坐电梯先下后上,让领导或来宾先进电梯,客满时主动等下一班,避免拥挤。 五、进入其他办公室或会议室,应先轻轻敲门,等屋内回答“请进”时再进入房间。 六、态度和蔼亲切,面带笑容,举止得体,动作敏捷,精神饱满,富有朝气。 处处体现“积极、创造、发展”的企业精神。 七、接待人员 应主动、热情、大方,对其提出的各项要求应认真倾听,及时答复或处理。 第七节 合同管理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三、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一式两联,一联员工本人留存,一联放入员工档案。 五、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续订劳动合同,如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七、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伤在医疗期间尚未鉴定级别的; (二)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二、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如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十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公司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 十六、新员工入门店 (新开门店开业 )一个月后,根据双方意愿签订劳动合同。 为期一至三年。 如遇合同到期日为春节、国庆节等销售高峰,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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