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案例系列分析习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题 9]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 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 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 9 月 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 1996年 12 月 20 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 12月 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吕厂资产总额为 6000万元 (变现价值 ),其中:流动资产 1000万元,长期投资 800万元,固定资产 4000 万元,其他资产 200万元;负债总额为 120xx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1000万元,长期负债 l000万元。 (1)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200万元,应交税金 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 4200万元。 其中: 1995年 10月 5 日,以荣昌厂厂房 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 2200万元; 1996年 2月 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 20xx万元。 ③应付账款 3100万元。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 1994年 9月到期货款 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 1996年 8月 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 之中。 (b)欠华天公司 1995 年 6 月到期货款 100 万元。 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 1996 年 8月 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 1996年 5月 5日到期的货款 150万元。 1996年 6月 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 1996年 8月 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 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 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 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 A变现价值为 500万元,厂房 B变现价值 为 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 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 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 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为什么 ?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角、分省略 ) [案例题 9答案 ]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 破产债权额为 300 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 A 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 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② 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 B 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 4100万元。 即: 6000万元 — 1900万元 (用于担保的财产 )=4100万元。 根据《破产法》的规 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 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 (a)支付破产费用; (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支付所欠税款; (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 702. 1276万元。 即: 4100万元 (破产财产 )— 100万元 (破产费用 )— 200万元 (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 500万元(应交税金 )]247。 [120xx万元 (负债总额 )— 1900万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200万元 (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 500万元 (应交税金 )]x20xx万元 (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 )=702. 1276万元。 [案例题 10] 20xx年 7月 8日, A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B公司的决议。 决议作出时, B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为 3000万股,市价为每股人民币 8. 6元。 A公司已持有 B公司的上市流通股 120万股。 假使你是 A公司这次收购计划小组法律方面的负责人,你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收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简要说明你的理由。 [案例题 10答案 ] 收购过程中 A公司应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如下: (1)当 A公司持有 B公司的上市流通股超过 150万股时, A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B 公司,并向投资者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再行买卖 B公司的股票。 因为超过 150万股时即超过了法定 5%的比例,应当依法公告。 (2)A公司继续在证券市场购人 B 公司的股票,那么每增加或减少 150万股 (5%的比例 )时, A公司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作出后 2日内,不应再行买 进或卖出 B公司的股票。 (3)当 A公司持有 B 公司的股份达到 900 万股时 (即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30% ),并准备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 B 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收购要约。 (4)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 A 公司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a. A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b. A公司关于收购的决定; c. B公司的名称; d.收购的目的; e.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f. 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s.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h.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 B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5)A公司应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报送之日起 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30日,并不得超过 60日。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 A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若 A公司需要变更其中事项,必须先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 B公司的所有股东。 (6)当收购要约期限届满 时, A 公司若持有 B 公司的股份超过了 2250 万股 (即法定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75%以上 )时, B公司的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若此时, A公司持有 B公司的股份超过了 2700 万股 (90%以上 )时,对于要求出售 B 公司股票的其余股东, A公司应以收购要约中同等的条件购买。 (7)A 公司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 B公司的股票。 (8)A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不得转让 B公司的股票。 (9)收购行为完成后, B公司可能不再具有上市 资格,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10)若 A公司取得 B公司的股票,并将 B公司撤销的, A公司应依法更换 B公司的原有股票。 (11)收购行为结束后, A 公司应当于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12)若收购过程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案例题 11] 1998 年 4 月 5日,某银行根据 A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联营合同书”,与 A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并签发了一张 200万元的本票。 该本票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 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栏中均未填写。 A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 1998 年 5月 7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B 公司, B 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 B 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而予以拒付。 为此 B 公司与银行打官司,请法院给个说法。 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 1.该本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 2.如果本票有效,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 ? 3.若 B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与 C公司, C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 ? [案例 题 11 答案 ] 1.本案中的本票是无效本票,因为它未严格按照法定的格式要求逐项填写,而是空缺了“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若缺少上述二项内容,本票即无效。 2.如果本票有效,应在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3. C公司可以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拒付。 理由是 C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其不知道从 B 公司手中取得的本票是无效的。 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使进人流通领域内的票据不再受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 即使票据本身无效,也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 [案例题 12] 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王某以 4. 00— 4. 20元的单价与 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 但王某在与 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 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 B企业反复磋商下, 20xx年 4月 1日与 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 4. 50元、合同标的额为 200 万元的买卖合同。 最近 3年, 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 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 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王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 A企业在 20xx年 7月 1日 — 5日期间向 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 B企业收到货物的 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 8月 1 日前向 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 200 万元。 20xx年 7月 5日, 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 B企业, B企业与 7月 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 A企业。 8月 2日, A企业要求 B企业支付 200万元的货款, 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 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 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 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但 B企业享有对 D企业的到期债权 200万元,由于 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 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xx年 8月 20日, 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 B企业对 D企业的到期债权 20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 (3)A企业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 [案例题 12答案 ]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由于最近 3年 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 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 4. 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 格,因此可以推定 B 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 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 (有 A 企业的书面授权 )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B 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 7月 6日 — 15 日。 但 B 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 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 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D.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 [案例题 13]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供销科长郭某与乙公司签订购入 A 商品的合同。 委托书规定: (1)时间 20xx 年 5 月 12 日至 20xx年 6月 12日; (2)购入 A商品 10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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