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据 主任办公会议 纪要 办理核批手续。 第四章 更新、报废和变卖 第 九 条 企业公务用小汽车使用 年限 超过 八 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 继续 使用的,应 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 领导人员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3 更新后,旧车处置按照公开 公正、规范 节约的原则, 可以 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 十 条 企业处置车辆,须按国有资产 管理 的相关规定 ,报市国资委审批。 未经审批 擅自处置车辆的,自处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购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一 条 企业应当 加强公务用小汽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小汽车使用 管理 制度, 降低使用 和 维修保养成本。 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职工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小汽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小汽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实行公务用小汽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小汽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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