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细则内容摘要:

、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十一、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二、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十三、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 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十五、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十六、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七、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八、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经纪人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经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 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部与 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 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公司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解除委托合同,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扣罚风险金。 警告两次视同记过一次;记过两次者,解除委托合同。 一、 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 1 项规定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处以 1000 元 /次的违约金。 二、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 2 项规定,视同侵占公司资产,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给予经纪人记过处罚,并处以 5000元 /户的违约金,同时解除经纪人与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经纪关系并向经纪人追索经纪人因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全部所得;公司同时将经纪人不良从业记录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纪人违反本禁止性行为第 4 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经纪人责任;公司同时将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 ;对于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纪人违反禁止性行为第 518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经纪人责任;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将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将前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全部内容纳入经纪人合同。 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严格的资格条件审查、建设 合规文化、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风险保证金与奖惩机制、严格执行授权与业务规程、客户回访与风险监控、风险检查与审计等措施,加强事前防范,减少经纪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经纪人。 第十七条 公司倡导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的建设,通过合规培训、严格奖惩、强化自律等方式大力推行合规文化。 一、法律合规部、市场部及各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经纪人培训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公司经纪人进行岗前、在岗的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券行业法律法规、经纪人职业操守、公司经纪人管理系列 制度以及经纪人风险案例等,培养经纪人的风险意识。 二、市场部应定期对合规展业经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经纪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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