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要求缴纳的税、规费、各种手续费等也由合作方一并承担。 第十五条 资源配置 : 为有效地对合作项目进行监控、管理、履约,公司 根据合同要求对合作项目管理人员实施委派制。 原则上每个项目必须派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进行监控管理。 项目在资格预审、投标和施工期间的委派人员由系统领导推荐,公司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进度管理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劳务用工管理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合作项目消防保卫管理 :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消防保卫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财务管理: 执行《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管理 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过程中按公司的要求定时、保质提供合作项目有关经营、财务报表。 合作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间接费、各级管理费、保险费、对外协调费、公司对业主承诺形成的各种费用、施工保修费等各种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管理 按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合作方的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合作方必须 负责修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如公司代合作方修理,退回合作方的保证金应扣除公司修复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监督管理 合作方可自行组织项目施工,进行全方位工程管理,但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要求,严格履行公司对业主的各项承诺、合同要求,相关法规、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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