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 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20 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 、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 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前,司机 5 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三) 、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严禁扒车、跳车。 在运行 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四)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 第 三十九条 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 (一)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二)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三)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 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 (五)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六)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 3 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 50 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 5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四十一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 5 米,深度不超过 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 /贴或两 6 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单通道矿井每隔 500 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 3000 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五)所有非防爆 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 (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 30 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行车。 第四十二条 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 (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 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 (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三条 井下特种车辆(包括 912 系列车、 ED 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和装载机等)运行特别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 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 10km/h,空载时不超 20km/h;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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