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800 元。 第十 九 条 电气设备故障停 车 时间: 露天采矿 288 小时 /月,地下矿 24 小时 /月,破碎排岩一厂 20 小时 /月,选矿厂 80 小时 /月,尾矿厂 2 小时 /月,热电厂 2 小时 /月,机修厂 0 小时 /月, 炸药厂 8 小时 /月。 完成 指标嘉奖 1000元,每增加 1 小时罚款 200 元,每减少 1 小时嘉奖 300 元。 第 二十 条 按点检定修要求, 生产厂矿 应建立如下记录:运行记录、电气点检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设备隐患记录、备件更换记录、事故记录。 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规范、不及时,一次扣 100 元。 第 二十一 条 厂矿 专职点检员是本 厂矿 的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周期对本厂矿设备进行全面点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反馈信息,并做好各项记录,漏检一项扣 50 元,因点检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一次扣 100- 500元。 第 二十二 条 对没有建立电气设备点检体系的厂矿,每月扣 500 元。 第二十 三 条 每月 25 日前向自动化部报送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逢节假日提前报送,经自动化部同意,可对月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报表失误,不及时,一次扣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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