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值班及运行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 第五条 各发电厂的运行车间(部),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应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备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职权和权限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三章 运行计划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 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它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 第二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部,处)室、运行车间(部)、运行值、班组及个人 ,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起执行计划的责任。 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 ,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 在计划执行中 ,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 析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三) 运行反事故措施及季节性反措工作。 (四) 省煤节电及节水降耗措施。 (五) 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六) 其它运行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基础工作上。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 ,结合推广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 ,以实用有效为原则 ,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规程和制度 ,使之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设计说明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 ,经厂总工程师批准 ,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 ,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 (包括临时规程 )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 ,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 ,并在此设备 7 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 现场运行操作 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每 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 ,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 “ 两票 ” 全过程跟踪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 “ 两票 ” 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 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 “ 两票 ” 进行整理和分析 ,并按 “ 两票 ”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 ,进行统计和考核。 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 ,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 ,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 ,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 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 监护人任务应明确 ,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 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 ,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 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接班人应提前 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 ,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 ,查阅有关记录 ,了解设备情况 ,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接班前 ,应召开班前会 ,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 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 ,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 ,总结本班工 作。 第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 ,配备手电筒 ,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 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 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 ,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 ,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 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 ,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 (时间 )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 ,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 : (一) 事故信号和报警装置的定期试验; (二)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试验; (三) 水电厂大坝的定期监测; (四) 汽轮机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各种超速保护及交直流油泵的定期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 (五)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通道的定期试验。 (六) 消防水泵、事故照明、柴油发电机等的定期试验。 备用变压器、备用母线、备用开关、备用励磁机、备用交直流电源、备用水泵、备用磨煤机、备用冷却器等的定期轮 8 换。 (七) 重要设备定期试 验与轮换工作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 ,应经总工程师 (或运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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