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行 1 家经办行受理,除本贷款的其他银行业务也应集中于该经办行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经办行按本行现行贷款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附件 11 的要求,向中投保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审查 中投保对经办行推荐的借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返回经办行,返回意见包括: (一)对于同意提供担 保的,填妥《保证合同》,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通知经办行取回。 (二)对于不同意提供担保的,通知经办行,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对于需进一步调查的,通知经办行。 一般在调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 如同意担保,按本条(一)执行,如不同意担保,按本条(二)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行对中投保同意担保的借款企业,与借款人签署《上海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中投保签署《保证合同》。 对于第八条(二)款情况,各经办行必须要求企业 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 (二)经办行一般应在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迟不得晚于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 30天内,超过该期限,中投保担保责任自行解除,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 如需发放贷款,经办行应视同一笔新的贷款担保,报中投保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保费代扣 5 贷款发放后,各经办行采取“借款人授权付款、行内转账支付”的方式代理中投保做好担保费的收取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于 中投保审查同意担保的企业,经办行应要求企业填妥“担保费委托付款授权书”(见附件 14)。 (二)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营业部按正常的程序发放贷款,在贷款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根据经办行市场部提供的“担保费划款通知单”(见附件 15),通过“两借两贷”特种转账传票,将担保费划入中投保账户。 第十五条 资料返还 贷款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经办行将 1 份《借款合同》、 2 份《保证合同》正本和 1 份借款凭证复印件返回中投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追索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规定可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尽量提前收回贷款,并将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同时抄报中投保;对于其中经中投保书面同意提前收回的,中投保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正常还款。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