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局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直接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 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备案; (二)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局、直接出资企业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委托主体或被评估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备案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 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局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十一)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备案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或备案表收回。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目的规范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 办理产权交易、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发生变化,原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企业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局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管理。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需进行核准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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