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xx版)内容摘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或逾期超过 90 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 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第八条 [付款证明 ]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 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 ]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 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 (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 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 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 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 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第十三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 继续履行本合同。 卖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 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保修 ]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 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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