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摘要:

的,在清单上标 2 明移交时间由 部门 档案员和 公司 档案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利档案可按季度,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申请部门提交材料分类归档。 法律档案的利用 法律档案不对外单位开放。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协助义 务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对外开放。 本操作规范所称档案利用,是指对法律档案的查阅、复印和借用。 档案的查阅、复印流程 利用部门从 公司档案员处取得 《法律档案利用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复印。 复印后的材料均需加盖“再次复印无效”章后方可拿走。 档案的借用流程 利用部门 从 公司档案员处取得 《法律档案利用申请单》,经部门部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借用。 借用部门在 公司档案员处 《法律档案借阅登记表》中登记签字后方可借走。 借走档案者应当爱护档案原件,维护其原状,不得拆换、污损和丢失,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圈点、划线、剪裁和涂改,如发生以上情况,由法律与知识产权部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应及时归还,归还时需将原登记记录予以注销。 保密档案的利用 国家机密档案不外借不复印。 如需查阅必须填写《法律档案利用申请表》(参见附录)经法律与知识产权部批准,且只能在部门档案员的陪同下查阅。 国家秘密文件一般不提供复印,如需复印需填《法律档案利用申请表》(参见 附录),由申请部门部级领导和法律与知识产权部部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复印, 公司 档案管理员要对复印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章,并登记编号,在使用完毕后收回。 利用公司商秘档案需填写《法律档案利用申请单》(参见附录),由该申请部门部级领导及法律与知识产权部相关业务 部门 领导签字后方可。 保密档案不提供外单位利用。 凡利用法律档案信息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员泄漏档案内容。 凡有泄漏或造成档案信息外露的由查阅人、借阅人负责。 3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如有 违反以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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