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量 1: 3 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 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二)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第十七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 各类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 方法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见附录 1)。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浴池水消毒 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 沐浴场所的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应经常清扫或擦洗。 对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 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等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见附录 2)。 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 沐浴场所应当定期对清洗消毒、保暖通风、冷热水供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做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沐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沐浴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一)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沐浴场所经营单 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内容可参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见附录 3),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每月进行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 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四)建立公示制度。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 示。 (五)设立禁浴标志。 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沐浴场所应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舒适。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 (三)公共卫生间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四)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传染 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一)沐浴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二)沐浴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 当发生下列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 3 名以上(含3 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 ; ; 、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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