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内容摘要:

江苏农科院 ” 、 “Jiangsu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 、“JAAS” )及院徽、院标等,均为院无形资产, 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名义设立机构、对外宣传、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院同意。 第二十五条 院所属单位和职工使用院名、院徽和院标等无形资产时,不得采用欺骗或有损院形象的方式,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或与外单位从事一切业务活动的,使用院名(含简称)、院徽和院标的文字、图案的,必须经院授权许可。 第二十六条 承租院房屋从事研究、开发、教育培训及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院无形资产,在广告、说明书、店招牌及指示牌等各种宣传媒介中,禁止使用或含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院的名称及 “ 省农科 院 ” 、 “ 农科院 ” 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利用工作中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谋取利益。 业余兼职人员不得侵占院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院知识产权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维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院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维权成本(含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庭外调解和当事人双方协商等费用)由院与当事单位各承担 50%。 维权获得的效益扣除维权成本后院与当事单位各分配 50%。 第二十九条 院内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处统一调处。 第 四章 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十条 院属知识产权交易工作由知识产权处负责,根据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进行。 院鼓励各单位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交易,促使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创造知识产权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入股和合作开发等。 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拟将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完成项目组提出申请,填写知识产权交易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知识产权处受理。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处受理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理并发布公告。 其中包括根据需要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对拟将交易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论证。 将可交易的知识产权以适当的形式向相关企业宣传、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不具备交易条件的知识产权也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完成单位。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方式可以采取议价和公开拍卖的方式。 对仅有一家企业有购买意愿的知识产权,采取双方议价办法。 对有两家(含两家)以上企业有购买愿意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处主持采取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由知识产权处主持,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主要完成人和院纪委共同参与并监督,必要时可聘请临时专家工作组和法律顾问参与,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处会同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文本起草、把关。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为法人签订,由知识产权第一完成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除资源性知识产权外,专利技术、品种权品种一般应当在 3 年内实施交易,特殊的知识产权一般不超过 5 年。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院不再支付其年维持费。 第三十八条 专利 权、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或合作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院投资企业优先。 “ 同等条件下优先 ” 规定为:一是经知识产权处、院纪委、成果完成单位共同与院投资企业协商后,达成许可或转让协议即为优先;二是公开拍卖时,院投资企业与院外企业竞出同等价格,此时院投资企业可优先获得实施权。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院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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