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买卖合同内容摘要:

4 元整 )。 房屋的户头费: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内,通过转账 /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将全部房款和户头费支付甲方。 第三条 在房 屋配户满五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应在房屋过户登记前,将落户于该房屋上的人员的户籍关系转移该房屋。 第五条 甲方应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保证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六条 房屋正式交付后,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在房屋交付 5 年后,与乙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的,甲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的 30%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部分的责任。 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设置权利负担等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房屋 5 总价款 3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房屋总价款的 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本合同不得变更和撤销,甲方对房屋享有的一切专有权利 和其他基于房屋业主产生共有权利均由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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