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其中, 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 根据协会章程 ,并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修改章程的, 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备案。 开展其他内容的, 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 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 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三、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 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令 [1993]1 号) 要求 , 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 及 秘书处 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刻制 、更换与注销 4 (一) 协会公章 由秘书处依据 省民政厅 的批准 函,在公安部门登记 后,到 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 协会 秘书处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 , 根据需要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 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 公章丢失或变更由公章持有 单位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 后,由秘书处按刻制的 规定 程序 办理。 第四条 印章保管 (一) 协会公章、 协会秘书处公章 由秘书长 或专职副秘书长 负责 保管。 (二)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 本会 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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