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本公司 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 一) 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 (三)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 (四) 客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的剩余证券,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证券公司名义存管在本公司。 本公司按照规定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 返 回 第四章 结 算 第一节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第二十三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 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返 回 第二节 证券结算 第二十六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 “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的每类证 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的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 “XX 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 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客户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本公司维护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公司。 返 回 第三节 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 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