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使之组织等效。 b)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重复性。 c)在每次监测实施前进行筛选,筛选合格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和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 应制定和严格遵守实验室剂量测量的标准操作规程。 应特别注意对剂量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 : a)剂量测量系统应稳定可靠。 b)应对剂量测量系统的每一设备编写性能说明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校验和维护。 设备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c)在每次剂量测量前后,应对剂量测量系统的校准值进行验准,以保证测量系统的稳定和测量结果的可靠。 d)对剂量测量系统的最低探测水平至少每年应核准一次。 应尽量使用质量控制图对测量进行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图的上下警戒限和控制限,一般可取测量值 的平均值加上与减去 2倍和 3倍标准偏差。 监测实施的质量保证 应制定和严格遵守剂量计发放、佩带、运输、回收和保存等每一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 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期间应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对从事开放型放射源的操作进行监测时,剂量计应加密封套,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剂量计回收后应作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查,若发现污染应及时去污,并在剂量读数记录上加注说明其对测读值的影响。 不确定度基本要求 在好的实验室条件下,剂量测量的不确定度应优于 10%。 对于现场测量 : a)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接近剂量限值时,对光子辐射其不确定度应不超过 倍因子,亦即监测值与真值应在 33%~ +50%范围内相符。 对电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允许更宽些。 b)当监测的剂量水平更低时,对任何辐射,可进一步放宽对不确定度的要求,直到不超过 2倍因子,即监测值与真值应在 67%~ +100%范围内相符。 相互比对 主管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上级部门,应定期或适时地组织监测实施单位实验室间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的相互比对。 负责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单 位,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实验室间的相互比对,以发现本实验室自己难以发现的误差或问题,并应分析查明原因和采取校正措施。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应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 (如数据修约方法,均值及标准差计算和表示方法等 ),以尽量减少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累的计算误差。 应注意测量数据有效数字的正确表示,数据有效数字的位数应恰当反映该测量值的准确度。 对异常数据的剔除必须谨慎,应在现场用复查的方法,或使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异常数据。 在剔除异常数据的同时,还应检查和分析其产生 原因,并记录在案。 9 记录、档案和报告 记录 一般要求 a)记录应有利于操作管理,有利于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监管,有利于放射防护和医学监护使用,有利于工作人员查询。 b)记录应包括监测计划、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评价方法等内容,有时可能还要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c)应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自剂量计发放起至监测结果评价止的整个监测全过程中的每一操作情况。 d)应特别注意记录重要的原始测量数据,以便将来剂量估算方法有变动时,可根据它们重新估算剂量。 e)应准许工作 人员和医学监护主管人员查询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应记录在统一的表格上。 a)职业照射的分类应参考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表 A1 的分类方法。 b)常规监测结果应按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表 A 的格式记录。 c)工作人员因事故或应急受到的过量照射结果应按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表 A3的格式进行记录。 当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可疑时,应对其受照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 复查项目至少应包括 : a)监测日期。 b)异常情况概述。 c)辐射场复查 结果。 d)复查结论。 e)复查人员签名。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应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人监测记录。 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 a)用同时间佩带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b)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c)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同事接受的平均剂量。 d)用工作人员前十二个月中受到的平均剂量。 e)用年管理限值的一个适当分数。 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 MDL时,可记录为 1/2MDL 档案 所有从事或涉及职业外照射工作的单位应 : a)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该档案是职业卫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格式参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表 A4。 b)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c)在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的复制件。 d)在工作人员停止放射工作时与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或他们指定的部门协商,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作出安排。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 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个人剂量记录外,还应包括其在异常情况 (事故或应急 )下受到的过量照射记录。 在工作人员年满 75岁之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应妥善保存。 在工作人员停止放射工作后,其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至少也应保存 30年。 主管个人监测的上级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基层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报告 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单位在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应将监测结果通知单及时送交被监测单位,通知单的格式参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的表 A5 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各级 (包括中央、省、地区 )单位,应将负责范围内本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数据及时整理、汇总、计算和分析,以便掌握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的变化趋势及其分布情况。 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各级单位,应将本地区本年度的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最终结果按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中表 A6 格式填好后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和报表 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参见表。 职业分类 代 号 1核燃料循环 铀矿开采 铀矿水冶 铀的浓缩和转化 燃料制造 反应堆运行 燃料后处理 核燃料循环研究 1A 1B 1C 1D 1E 1F 1G 2 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核医学 放射治疗 其它 2A 2B 2C 2D 2E 3工业应用 工业辐照 工业探伤 发光涂料工业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测井 加速器运行 其它 3A 3B 3C 3D 3E 3F 3G 4天然源 民用航空 煤矿开采 其它矿藏开采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 矿物和矿石处理 其它 4A 4B 4C 4D 4E 4F 5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支持设备 其它防卫活动 5A 5B 6其它 教育 6A 兽医学 其它 6B 6C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表参见表。 表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表 工作人员姓名 : 编号 : 工作单位 : 职业类别 : 个人剂量计类型及型号 : 剂量测量仪型号 : 职业外照 射个人监测结果 监测年份 : 监测 个人剂量当量 Hp(10)1),(mSv) 最大受照器官当量剂量 2), (mSv) 总有效剂量 3) 测量人员 周期 (月 ) X,γ 射线 快中子 热中子 其它 器官名称 当量剂量 (mSv) 合 计 填表人 :签名 ) 负责人 :(签名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仅列出 Hp(10)的结果,它们足以满足常规监测的一般要求。 如需要 Hp()和 Hp(3)的结果 ,则亦可参照本表格式分别制表列出。 注 2):仅当人员受照剂量大于 20mSv 且是不均匀受照时填写,所填器官应是受照最严重的器官,其它受照器官的当量剂量可在表末或添页加注给出。 正常情况下可不作这种监测。 注 3):在人员受照剂量小于 20mSv 的常规监测中,本项一般可用 Hp(10)代替。 若辐射成份复杂,以及受照不均匀 ,则可按本标 条的公式计算本项。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异常情况下过量照射记录表参见表。 放射工作人员事故照射年统计表参见表。 表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异常情况下过量照射记录表 编号 : 工作单位 : 从事工作种类 : 过量照射事件发生日期 : 辐射源种类或辐射装置名称 : 过量照射发生原因 : 涉及人员及其过量受照情况 : 调查 方法概述 : 测量结果 : 有效剂量或器官当量剂量 (mSv): 处理意见 : 调查人员 : 填表人 :(签名 ) 负责人 :(签名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表 年放射工作人员事故照射统计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地区 ) 事故时间 事故 设施和辐 射源类型 事故 受照人 关键受 吸收剂量 (月日 ) 地点 原因 员姓名 照器官 (Gy) 填表人 :(签名 ) 负责人 :(签名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参见表。 表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编号 : 工作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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