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管理办法[1]内容摘要:

收款时,根据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接收现金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对所领取的收据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 不得代开、外借。 收款收据的回收 收据领用过程按“交旧换新”的原则办理手续。 收据领用人员对已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在开具后 15 日内交回,未开具的收据应在领用后 45 日内交回资金结算部。 收据领用人员离职时必须上交剩余的全部收据,并由收据专管人员在离职申请书上签 字,否则不能办理离职手续。 专管人员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收款收据。 每季度最后一周由会计管理部指定人员对资金结算部收据管理人收据回收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并出具报告。 四、处罚措施 领用收据的使用最长期限为 45 日,逾期不交回者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500元,直至交回。 对于丢失的收据,除每份收据处以 2020 元罚款外,还要由丢失人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进行备案,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由丢失人进行保证和承诺,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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