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摘要:

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 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应随进场材料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 报告等资料,否则,甲方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20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 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不得擅 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工程施工。 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承包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当期付款中扣除。 甲方供应材料 计划 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 划给甲方,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 和进场时间。 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 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 及 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乙方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 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乙方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 因乙方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乙方专职材料 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 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1 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损坏设备,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 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施工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甲乙方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 若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过甲方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 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 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所有应由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乙方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甲方 项目经理 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乙方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 项内。 甲方供应设备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甲方,并办理退还手续。 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乙方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 /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甲方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乙方工作内容若包括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 ,乙方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甲方,甲方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 经甲方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乙方未及时报送的,甲方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乙方,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乙方在退还甲方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甲方核对退还数量及 22 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 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乙方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验收程序 乙方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上道工序未自检、甲方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如因甲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合同第四条第 3款约定处理。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工程具备 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甲方办理完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 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需要修改的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在甲方、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 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重新检验 检查检验合格后, 发现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 23 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并不为其检 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若乙方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甲方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且乙方不能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 ,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如发生需要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13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 1)固定合同总价。 (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 3)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24 本分包工程的第( 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 2)、( 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乙方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 调高价款。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 风险及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a) 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乙方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的风险范围)。 b) 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c)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d) 乙方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e) 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f) 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g)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h) 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 调整。 i) 其他。 工时或 工程量的 计算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采用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采用计时单价模式的,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甲方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对 乙方 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 乙方 原因造成 返 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合同价格的调整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七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 料。 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25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 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进度款的支付 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 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甲方在 进行审核 前24 小时应通知 乙方 , 乙方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 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当期工程款 支付的依据。 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 甲方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甲方对其的默认,只有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乙方 未 按 本合同 约定的时限和方式 向 甲方 提交 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 报告未按 甲方要求 进行 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并视为乙 方放弃 当期支付请求。 甲方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 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工程尾款的支付 乙方承接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 ,除保留保修金外,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26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工程税金以及各类款项,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 拒绝付款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甲方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 约责任,并且乙方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a)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b) 乙方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a) 缩小乙方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b)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c)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d) 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e)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f)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变更的指令 乙方 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 建设单位或监理 根据总包合同 做出 的 ,并经甲方确认通知乙方的 变更指令。 b) 除上述 a)项以外的 甲方直接做出 的变更指令。 乙方 不 应 执行从 建设单位 或 监理 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 乙方 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 甲方 并向 甲方 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由甲方 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后,按甲方意见实施。 施工中乙方不得 擅自 进行 任何 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 的 全部 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发生 工程变更后 ,按本合同第。 变更工作影响 工期的,按本合同第。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 价款 及顺延 工期。 16 索赔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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