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营销代理合同内容摘要:

方销售人员虚假承诺所引起的退户、降价、让利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销售底价、销售标价的确定与调整 销售底价的确定 销售底价具体数据要求由甲、乙双方在正式开盘前一 个月内(暂定)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本章第 条约定的调整因素时,最终以调整后的销售底价为考核依据。 销售底价的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当且仅当出现下列情形,可对销售底价进行调整 ,并由提出销售底价调整方出具详细的调整报告 ,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调整: “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9 物业单位功能定位调整而导致可预 /销售面积 产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类物业单位的销售底价,作为本合同附件二之一; 物业单位的面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经过相关测绘部门确认后,根据调整后的准确可预 /销售面积调整销售底价,结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之二; 政府收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税、费调整时,销售底价应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结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之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售物业单位之内部装饰、配置调整后升值的,销售底价应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结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之四; 出现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销售重大事件时 (须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销售底价应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二之五; 如出现本条上述约定的调整因素,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整意见时,由不动产所在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如出现本条上述约定的调整因素,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调整后的销售底价相应调整预期总金额和销售总目标,并在下一个月按新的预期总金额和销售总目标进行考核并计算相关销售代理和溢价分成费用。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根据市场需要,个别物业单位若确需降低销售底价时,须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 若此调整因甲方因素造成,低于 底价部分无须补齐,该物业单位委托代理费按销售底价计算。 乙方无权擅自低于销售底价销售,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销售标价的确定 销售标价是以本合同所确认的(或调整后重新确认的)销售底价为基础制定,首次销售标价应在正式开盘前十五天内确定,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销售标价的调整 “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10 在销售期间,乙方有权视市场反应,每月一次调整销售标价,但需经甲方批准,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销售调价通知和执行时间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是否可以按乙方提 出的调价要求执行新的销售标价。 本合同终止履行或进行项目结算时的销售底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销售底价进行考核和结算,不再进行调整。 第八章 项目宣传推广工作及费用 项目宣传推广中乙方的具体工作: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拟定相关宣传资料,经甲方批准后负责执行;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市场反应,制定媒体运作方案和软、硬性广告资料,经甲方批准后负责执行;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项目特点,为营销需要组织相关的推广和预 /销售活动,经甲方批准后负责执行; 乙方在所有项目宣传推广中均应维护甲方的声誉,依法客 观真实地进行宣传。 不得作任何虚假广告、承诺,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宣传推广费用的构成与比例: 项目宣传推广费用仅指用于本条第 款中所列之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 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销售总目标的百分之叁( 3%),超出部分由溢价补齐,如溢价仍不足以补齐的,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整体及阶段营销推广及费用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每阶段具体宣传推广费用不得超出相关预算。 若确需超出,应经过甲方批准,并符合本章第 、 条的“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11 规定。 如当期营销推广费有余额的,经甲 方批准可以往后顺延,与下一阶段宣传推广预算费用之和作为下一阶段的实际控制宣传推广费使用; 乙方未经甲方审批的对外考察、活动费用不计入项目宣传推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宣传推广费用的支付方式: 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总体宣传推广方案及相关费用的预算,甲方应在收到此预算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批准后由乙方执行; 每月 1 日前,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下月宣传推广计划和预算,甲方应在收到此预算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批准后由甲方直接对外支付相关费用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付; 乙方在每月向甲方请领委托代理费时,应 附宣传推广费用的动支明细(甲方自行对外支付的除外)供甲方核验。 第九章 过程考核 过程考核目标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而采取的对项目销售分成四期进行考核的目标值。 包括本项目成交建筑面积与委托可销物业单位建筑面积总和的比例与已收房款总金额与销售预期总金额的比例,详见下表: 过程考核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考核周期 考核起始时间后 5 个月 考核起始时间后 8 个月 考核起始时间后 11个月 考核起始时间后 18个月 成交建筑面积与委托可销物业单位建筑面积总和的百分比( a) 40% 70% 85% 92. 5% “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12 已收房款总金额与销售预期总金额的百分比( b) 18% 30% 40% 收清已成交物业单位所有房款(除按揭款和特殊约定外) 过程考核目标的起始时间即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正式开盘时间。 项目正式开盘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本项目取得预 /销售许可证,已具备正式预 /销售的其他条件(包括销售现场等) ,同时双方确认销售底价和销售总目标(简称“考核起始时间”); 考核起始时间即正式开盘时间不晚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暂定)。 若因甲方原因(工程进度、办理预 /销售许可证等)导致正式开盘时间延迟,则相应的考核周期和本合同有效期顺 延。 若甲方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周期及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考核起始时间开始后第 19个月开始进入尾盘消化期,尾盘消化的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第十条。 处罚 根据本合同第 条的规定,如乙方不能完成各期过程考核目标二项指标( a,b)中的任一项指标约定时,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按照本合同第 条所确定的委托代理费比例计算出该期委托代理费总额 10%的处罚。 如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 ,本条的处罚同样适用甲方暂付乙方的 10 万元 /月代理费的扣付; 根据本合同第 条的规定,如乙方不能完成各期 过程考核目标二项指标( a,b)中的任一项指标约定比例(第一期为 60%、第二期为70%、第三期为 75%、第四期为 85%),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根据本合同第 条所确定的委托代理费比例计算出该期委托代理费总额 20%的处罚,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 15 日,本合同即为“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13 解除。 如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第 条约定时,该处罚同样适用于甲方暂付乙方的 10 万元 /月代理费的扣付; 第十章 尾盘的消化 本项目第四期过程考核期结束后,未预 /销售的建筑面积仅占本项目总的可预 /销售建筑面积的 %的部分, 称为尾盘。 乙方应负责该部分的尾盘销售。 尾盘消化周期为6个月。 尾盘消化期内,乙方的所有服务均为义务性的,甲方不用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和溢价分成,但宣传推广费除外。 尾盘消化期内,乙方现场销售人员不应少于乙方首次经甲方同意指定进入售楼中心人数的 1/2。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物业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尾盘消化,但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处理。 第十一章 委托代理费用和溢价分成的确定、支付 销售业绩的核查确定 在乙方达到本条下列规定的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上报销售业绩确认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此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销售业绩书面核 查确认单。 委托代理费的确定 至第二期过程考核期结束前,当项目成交建筑面积占委托可销物业单位建筑面积的 70%,且甲方实际已收房款总金额达到本项目销售预期总金额之 30%(除按揭款和特殊约定外)时,甲方按已成交物业单位预期总金额的百分之贰( 2%)计算乙方委托代理费用。 “御泽园” 项目全案策划营销代理合同 本合同正文共 24页 第 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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