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三 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 的 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 四 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 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 五 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 会 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 六 条 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 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 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 负责人 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 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违 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八 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 7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 三十九 条 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一 条 企业员工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二 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 三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给予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与《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同。 第五条 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评审认定,给予其 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单项 特别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由员工所在的企业 按照 本规定制定的企业内 部奖励规则评审认定,给予其特别奖励。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按照本规定或者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获得的特别奖励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特别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奖励与责任和贡献相符; (三)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达 A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行业或者社会有特殊贡献: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财政增资除外)等四项指标 的增长幅度均名 列 本市前列; (二)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市前列; (三)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 (四)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赢得国际或全国重大奖项。 (五)《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对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超出当年兑现值,以及对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董事会决定值超出市国资委决定值,且任期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 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一)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 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 )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 企业给予特别奖励的员工的具体条件由企业规定。 第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定的企业年度 考核 等级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企业员工的特别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 制定。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核算,是企业薪酬总额核算的一部分。 其核算管理,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别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等形式。 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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