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食品 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未审查 入市 经营者从事 食品经营的资格,未对 入市 经营者 所售食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 入市经营者 所售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由 食品安全主管 部门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 90 条之规定,处 202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6 条之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上 5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乙 方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 营业执照。 乙方 不履行上述责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 未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 、 未 对 入市 经营者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未按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 由 食品安全 主管部门 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35 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 202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 食用农产品和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未审查 入市 经营者 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资格,未对 入市 经营者 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 入市 经营者 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 由 食品安全主管 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6 条之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乙 方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 营业执照。 乙 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 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14 条之规定,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⒉必须安装肉菜流通追溯系统,配置电脑、手持读卡机、触摸屏、网络等硬件设备,安装开通宽带, 协助入市经营者办理猪肉溯源芯片、蔬菜流通服务卡, 保证肉菜流通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并采用电子屏幕、宣传告示、广播等多种手段向消费者宣传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功能和作用。 ⒊每日开市时,指定专人检查 入市经营者 猪肉溯源芯片或蔬菜流通服务卡 ,录入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立主体备案信息档案。 6 ⒋必须检查 入市经营者销售的 猪肉是否具有溯源芯片、身份识别卡和“两章一证”(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实芯片宰杀日期、屠宰场、经营户等信息。 ⒌必须检查 入市经营者 所售 蔬菜是否具有流通服务卡和进货凭证,核实进货日期、批发市场、经营户等 信息,对自产自销的蔬菜必须手工录入追溯系统。 ⒍每日下市后,必须回收 入市经营者 猪肉溯源芯片,进行头部破损处理,并将追溯系统电子秤数据上传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若溯源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必须通过溯源平台公示栏公告或书面形式上报属地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并及时维修。 ⒎严格执行豆芽产品、豆腐制品等食品、 食用农产品 和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做到: ①查看 入市经营者 是否建有商品“进货台账”,是否保存有商品原始进货凭证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等有效复印件; ②查看 入市经营者所售 商品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按照商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商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③查看 入市经营者所售 商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规定,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QS”生产许可标识等; ④查看 入市经营者所售 进口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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