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税法实务-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 元,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折合人民币为 20, 000 元,其该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人在华居住满一年但不满 5 年,其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纳税,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是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予纳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4, 000 元+ 20, 000 元- 4, 000 元= 50, 000 元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270 页 境内外工资合并计算的税额= 50, 000 元 30%- 3, 375 元= 11, 625 元 应纳税额= 11, 625 元( 1- 20, 000 元 /54, 000 元 10/30)= 10, 195 元 承包工程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外国企业承包工程 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在中国是否负有纳税义务,苜先需要判定该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 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对其来中国工作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个人来华天数长短,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未构成机构、场所,对其来中国工作的雇员个人只有在华停留超过 90 天或协定规定 183 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实际纳税处理中应区别两种情况: 一是来中国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是属于一个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公司,该公司从到中 国承包工程的起始日开始,就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所派雇员,不论在华工作时间长短,均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是来中国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是属于一个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公司,该公司是否构成在中国设立有一个机构、场所,应依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 目前,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基本都规定在一个历年或任何一个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 183 天的,就构成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270 页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派来华工作的雇员,无论在中国 境内停留、工作的天数有多少,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有关的销售机器设备合同中,都有关于人员技术服务费标准的条款,通常以每天每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表示,该人每日所得的标准收费并非是外籍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外国企业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因此外籍个人应自行申报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外籍个人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其每日收费标准,换算成月工资收入后,确定外籍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并据以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 、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和高层管理职务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在维护劳务所得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原则的基础上,有专门的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0 页 共 270 页 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定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的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它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纳税义务的确定 (一)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的外籍个人,其担任董事期间取得的董事费报酬应全部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其在担任董事的纳税年度内是否在华停留 ,是否有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取得的由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报酬,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因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其它从事管理职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高层管理人员履行纳税义务。 (二)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合所得,应全部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其在任职期间的纳税年度内是否在华停留、是否在华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1 页 共 270 页 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下列原则 履行纳税义务: ( 1)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 天的,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 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在境外履行职务前取得的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 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取得的分别由中国境外雇主和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2 页 共 270 页 (一)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以每年取得的全部董事费收入为一次,并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见例 ) 例 某企业董事 1995 年 3 月、 6 月和 12 月分别从该企业取得董事费 100, 000 元, 50, 000 元和 200, 000 元,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个人 1995 年取得的董事费应合并为一次计算,其收入较高已达到适用 40%税率的条件,另外在扣除费用时,由于每笔董事费收入均适用 20%的费用扣除,因此其在每次取得董事费收入的次月 7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年终不必再合并各笔董事费收入缴纳税款。 各次董事费收入的应纳税额为: [( 100, 000 元- 100, 000 元 20%) 40%- 7, 000]= 25, 000 元 [( 50, 000 元- 50, 000 元 20%) 40%- 7, 000]= 9, 000 元 [( 200, 000 元- 200, 000 元 20%) 40%- 7,000]= 57,000 元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3 页 共 270 页 (二)高层管理人员和兼任直接管理工作的董事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 章 节确定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演员和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完全遵从劳务所得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的原则,其在华提供表演、体育活动期间取得的报酬,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境外演员、运 动员一般在中国停留的时间比较短,而由于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相当多,参照多数国家对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以及税收协定对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限定,对来华从事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员、运动员,不论其在华停留的时间长短,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4 页 共 270 页 团体演出中演员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团体名义到中国境内演出的,如果演员或运动员是该演出团体的雇员,该演员、运动员所取得的演出、表演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并非是该演出团 体的雇员,而是临时聘请的,该演员或运动员所取得的演出收人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团体名义来华演出、表演的,该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据实扣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的工薪报酬和其它演出费用。 如果该演出团体的其它演出费用未能准确计算或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时,对其可按全部演出收入的 30%确定。 该演出团体如果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仅可以扣除 30%的其它演出费用,也就是说应按照 70%的利润率核定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在后者情形下,由于该团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必要的人员费用扣除,因此,可视其演员、运动员来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是由在华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因此对演员运动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独立从事演出的演员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独立来华从事表演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例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5 页 共 270 页 ------------------------------------------- 例 某香港歌星在大陆举办个人音乐会,其 是以个人名义独立从事演出活动。 其以每场出场费 250, 000 元的标准取得演出收入,并将其中 50, 000 元支付给伴奏演员和伴舞演员。 其在北京一地演出两场、广州演出一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演员在大陆演出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北京的两场收入为一次,广州的一场收入为一次,并以各地每场的演出收入属于其个人分得的 200, 000 元部分扣除费用后,适用 40%的税率计算纳税。 随其来大陆演出的伴奏演员和伴舞演员取得的 50, 000 元演出收入,比照该演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该演员应纳税如下: 北京应纳税所得额= 400, 000 元- 400, 000 元 20%= 320, 000 元 北京应纳税额= 320, 000 元 40%- 7, 000 元= 121, 000 元 广州应纳税所得额= 200, 000 元- 200, 000 元 20%= 160, 000 元 广州应纳税额= 160, 000 元 40%- 7, 000= 57, 000 元 -------------------------------------------。中国涉外税法实务-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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