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殊性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的; (二)有时间性要求,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委托的处室编制招标书,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二)法制处对招标书进行审查后,在指定网站上公开发 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在省厅备案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 (三)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投标书; (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五)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法制处代委托处室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 (七)法制处将委托合同交提出委托的处室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书的统一格式、内容及合同书的格式、内容,由法制处制定。 提出委托的处室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书。 第十五条 招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 目介绍; (二)对投标社会中介机构资格的基本要求; (三)审计目的和基本要求; (四)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主要审计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列入省审计厅备案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投标。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投标报价; (三)实施方案; (四)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每次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由 7- 9人组成。 评标委 员会人员组成为:总审计师、提出委托的处室负责人、专家库(由省厅各处室负责人、省厅具有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中随机抽取 4- 7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每次评标的评委数量应为单数。 属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不是经济责任审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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