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讲稿内容摘要:

修改章程)。 修订草案增加了增减注册资本。 普通决议: ( 1)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第 35条第二款规定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这也是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因为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东往往分布很广,所以需要规 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半数来决定,而且这是表决权的半数,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半数。 三、董事会职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与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基本相同,均为 10项: (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22 (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比较规范的公司也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经理职权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其职权为: (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7)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职权 有限公司监事会与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均为 5项。 同时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23 ( 1)检查公司财务; (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但是再实际中,即使发现了董事、经理有违反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时,监事也往往是没有实际的权力 来纠正和监督的。 其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只要保留一个即可。 六、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的关系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通常由股东委派,可以是公司外或股东外的自然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任命;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以及职工代表组成;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对公司负责。 七、股东、董事 “参会 ”与 “表决 ” 股东参会:股东是自然人时就是代表自己;股东是法人 24 时可以用委托书的形 式,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会与表决;公司可以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代表公司参会,甚至可以委派多名自然人代表公司不同股份参会并表决。 董事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公司的其他董事,不得是与公司无关的其他人; 股东表决看股份数 / 股权比例,股份数额决定股东意志,左右公司决策。 董事表决看票数,数人头,一人一票; 董事通常由股东委派或推荐,股权比例 /股份数量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数量也多。 ★ 介绍: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对 “有限公司组织 机构 ”方面的修改 股东会的职权上增加了两项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不一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降低了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条件;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一致: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董事长,这些都是由股东自己约定。 解决了董事长故意不召集董事会,使公司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难题; 25 规定了规模较大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扩大了监事会职权,至少增加了很关键的六项权利,特别是( 5)、( 6)所赋予的权力是具有实际效力的 ( 1)罢免建议权; ( 2)质询权; ( 3)会议组织权; ( 4)提案权; ( 5)起诉权; ( 6)调查权; 加重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诉讼风险: ( 1)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修正案第 70条):可以代表股东提起诉讼,而且这种诉讼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代位诉讼,即代表公司起诉,同时又是一种代理行为。 ( 2) 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受害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修正案第 71条)。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对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方面的修改 增加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 ( 1)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26 ( 2)连续 90日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 自 行召集和主持。 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 ——两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 增设了股东对 “两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的诉讼救济制度 —— 含两种情形: ( 1)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3个月内,请求法院撤消。 ( 2)对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加重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诉讼风险(同有限公司)。 加大了监事会的职权和风险。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万元的公司,监事不得少于 5人。 监事和董事一样,可能承担被诉讼的法律责任,而在监事往往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决策。 三、公司法修订草案专门增加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节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有 1/3成员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具有法 27 律、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独立意见,并事先应经 1/2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董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独董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选出独董之前,仍应依法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董,逾期不召开的,独董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独董无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 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时,应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提起撤消有关合同、交易之诉。 赋予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董事、高管公布 “职务禁止 ”权。 四、修订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和股份上市 ”方面的修改 降低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最近 3年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录。 缩短了发起人股份的转让时间:原来是 3年内不得转让, 28 现在改为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 在收购本公司股票上有突破: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可以作为公司回购自己股份 的法定事由,但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 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取消了 3年连续盈利的规定;股本不少于 3000万元;取消了 “2个一千 ”的规定即持有股票面值 1000元以上的股东有 1000人以上,因为以后的股东可能都是机构投资者,不像现在这样多的散户投资者。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解说 如何实现发起人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意见的一致通过。 发起人股东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 ”的法律责任。 高管激励股份的来源依据、实 施步骤、表决与批准程序。 流通股股东中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问题。 科龙电器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解说 涉嫌虚假陈述可能招致的证券民事索赔诉讼 独董履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是造成独董客观上无法履职或懈怠履职的主要原因,在法律修改之前独董不应当承担与内部董事同等的法律责任 从科龙独董事件看中国独董制度 “食洋不化 ”,建议在独 29 董和监事会之间取消之一,结合两者,重新设计监 察制度 可能涉嫌出资不实,无形资产评估虚高,以及股东对外所累计投资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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