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内容摘要:

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 预付定金 或预付货款超过 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 标的超过 500 万元的; 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 16 条 经济合同 审查的要点是:。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 12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 17 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 18 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13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 1… 2 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19 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 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 20 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 21 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 22 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 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 23 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 24 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 25 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 14 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 26 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 27 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 28 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 29 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 30 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 31 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 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15 第 32 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 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 33 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 34 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总经理交办的; ;。 第 35 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情况,在 1 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16 ,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 36 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 37 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 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 第 38 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 39 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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