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书、文献资料等。 (四)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三项内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 房屋及 建筑物 ,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相关支出计价;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41 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 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增加原则上按经批准的年度购建计划执行。 需变动或增补的,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购置,要成立论证工作小组 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图书、文献年度购进计划制订要充分听取院各专业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中,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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