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十一) 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 7— (十三)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消防、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 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 — 8— 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 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至少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 — 9— 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 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写 字 楼: 元 /月平方米 商 业: 元 /月平方米 工业园区: 元 /月平方米 : 元 /月平方米 酬金制 (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 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 10— 写 字 楼: 元 /月平方米 商 业: 元 /月平方米 工业园区 元 /月平方米 : 元 /月平方米 ( 2)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①物业服务企业每月 /季 /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②物业服务企业每月 /季 /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酬金。 (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 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四)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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