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可设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和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审议集体资产 经营公司章程及资产经营管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务。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承担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设在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或与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由乡镇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或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及乡村骨干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能是行使对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监督和人事任免权等。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实体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负责管理和经营乡镇企业中属乡 (镇 )村所有的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有权依法决定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向。 可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 可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组建企业集团; 可开展企业资金余缺有偿调剂、产权转让、兼并、拍卖。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及合理利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承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企业应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和承包期末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决算报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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