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支架设备采购合同模板内容摘要:

并以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为准。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最终验收 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接受买方的变更或修改意见。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18 / 55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在合同设备性能验收后,对该设备进行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卖方必须根据技术协议书规定培训买方指定的人员 ,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的此类培训应视为卖方对买方的技术服务 ,其费用己包含于合同价格之中。 卖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本表合同附件 1 所列人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自费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由于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 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第 8 条监造与检验 监造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列的相应标准。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包装质量及制造进度情况。 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 /见证项目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卖方必须为买方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如下: 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设备的生产计划、月度检验计划及每月生产进度; 卖方在合同设备组装和检验前 10 个工作日,将组装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在初步计划以后 10 个工作日提出详细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时间; 19 / 55 卖方应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给买方;卖方在设备监造检验完成后一周内向买方递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时应接受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买方监造检验 /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计划时间及时到场参与检验,卖方工厂的检验工作可正常进行,检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检验报告和结果。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方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 大问题,造成检验工作无法如期进行,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所有有关费用。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清楚,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并将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方案书面报告监造代表。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20 / 55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 /部件(包括分包、外购设备 /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在设备发运日前 7 天提供给买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工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3 天书面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必须接受检验结果和记录,若出现索赔情况,该检验结果和记录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书面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90 天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 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 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3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无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派人员赴现场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 费用由卖方承担。 21 / 5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买方按本合同第 至 条规定提出索赔,索赔款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支付给卖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1 个月,否则按第 10 条处理。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 箱检验之日起 24个月。 上述第 至 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即使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买方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条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 9 条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 总则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重要的安装工序由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未依照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责任由卖方承担。 安装 在安装开始前 10 天,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5 天,卖方应对安装方法和要求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 22 / 55 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工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 调试 在按上述 条规定的安装完成后,应尽快进行调试。 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调试开始前 10 天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准备常规的调试工具和维修工具、实验室、技术人员、公用设施以及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调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方。 责任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 /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可靠性运行 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 30 天满 负荷 的可靠性运行。 卖方应在可靠性运行开始前 20 天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事项。 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由此产生的卖方技术人员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如合同设备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规定通过可靠性运行,买方应在可靠性运行期满之日起 5 天内签发可靠性运行验收证书。 此证书并不免 除卖方按本合 23 / 55 同第 10 条规定的合同设备在性能验收试验及质保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可靠性运行后 1 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卖方应在性能试验开始前 20 天将性能试验的详细程序(包括性能试验取样点的安排)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在性能试验过程中应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性能试验结束尽快完成性能试验报告。 在首次性能试验完成后,如所有性能保证项目已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并且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买方可同意签署性能验收证书。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确定责任方,由责任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 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 /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 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24 / 55 6)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 10 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7 天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1 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 的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多次,买方将于性能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后并在索赔解决后 30 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按第 条出具的性能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性能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 “潜在缺陷 ”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市场单价计费): P=a h+M+cm 其中: 25 / 55 P —— 总费用(元) A —— 人工费(元 /小时 人) H —— 人时(小时 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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