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内容摘要:

市人民法 院进行管辖,国家法定管辖的情形除外。 第七节 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 )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 )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 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 )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四)合同签订时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在复印 件加盖公司红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 (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当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 合同文本交承办公司办公室。 (二)审查修改:承办公司办公室于 2 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 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 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承办公司办公室进行协 调定稿。 (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二)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 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三)技术研发部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四)承办公司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 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承办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送公司财务部门入卷,方便执行。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 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集团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及法律顾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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