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入 、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 所有村集体 经济组织 收入。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并 及时入账 , 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 (三) 村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交由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 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四)上级各部门扶持村 集体经济组织 的资金和物资,资金须 通过 转账形式汇入统一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开具专用收据,统一核算。 接受 有发票的 物资时, 按发票金额 入账 ;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 十 八 条 支出管理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 户 供养、村级 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 经济组织 支出。 8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 结合本村实际 ,视其资金量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 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 三 )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 预留 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 民主 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 以书面形式向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预留。 凡无 预留 印章、签名或公章的 ,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有权拒付 资金 ,有权拒绝 入账。 ( 四 ) 民主理财小组必须 定期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 提出处理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应当 退还 给当事 人,并追回现金,严禁 用 未经 审核的 单据抵库。 ( 五 ) 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 六 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 有证明人、 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 九 条 村 集体经济组织 的 财务 收支 活动,一律由村报账 员 办理收支 结算 手续, 其他 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 五 章 财务 会计报 告 第 二十 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村 集体 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编。 会计委托代 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名并盖章 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 的会计报表包括: 9 (一) 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 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 二十 一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负责,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第 二十 二 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应当 按季 向 县(市区)财政部门 和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 季报 须在次月 10 日前上报;年度 财务 会计报 告 须在次年元月 20日前上报。 第 六 章 财 务 会计档案管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财务 会计 档案 管理 ,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 由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 二十 四 条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应 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办理 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 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 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 第 二十 五 条 会计档案 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具体包括: (一)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 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 、 明细账、日记账 、 固定资产卡片 、 辅助账簿 、 其他会计账簿。 10 (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 报、其他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以及涉及农村财务方面的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 二十 六 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 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 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 做 书面记录。 第 二十 七 条 财务 会计 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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