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分项政策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款公式中的本纳 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 20xx‟ 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 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 =∑ 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 /∑ 各次 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 ○○ 六年九月三十日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年所得 12 万元自行申报的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 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 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 11 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换算公式如下: 年所得 12 万元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公式 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额 +速算扣除数) /税率 0250 5% 0 250750 10% 250 7504750 20% 1250 475010750 30% 4250 10750 以上 35% 6750 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调整 :川地税发„ 20xx‟ 135 号,原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 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xx]44 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 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 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 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xx]91 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26 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扣除限额为 1600 元。 二 OO 六年十二月四日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基本规定: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适用 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 所得适用税率表一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20xx0 元的部分 20% 0 13 2 超过 20xx0 元 50000 元的部分 30% 20xx 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40% 7000 此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 扣除税费(特殊行业和岗位非雇员费用扣除) 扣除标准 800 元;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 扣除税费(特殊行业和岗 位非雇员费用扣除) 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 扣除税费) 20%]。 注:特殊行业和岗位非雇员费用扣除指,一是推销员、采购员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业务费的 30%;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 40%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二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 3360 元的部分 20% 2 超过 3360 元 21000 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 21000 元 49500 元的部分 30% 20xx 76% 4 超过 49500 元的部分 40% 7000 68% 此表适用于由他人(单位)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收入额为 3360 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 800) /( 1税率);不含税收入额为 3360 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 速算扣除数) *( 120%) /当级换算系数。 具体征税问题: ( 1)大学生打工收入征税 ( 2)非本单位员工征税 ( 3)个人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免税 五、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 14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小于 4000 元) 800 元;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大于 4000 元) 每次收入 20%。 适用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实际税率为 14%。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即: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小于 4000元) 800元;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大于 4000元) 每次收入 20%。 适用 20%比例税率。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每次收入额的 20%比例税率征收。 具体征税规定: ( 1) 企业税后利润不分配用于消费的征税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 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1998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8〕546号) 《河北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 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 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 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 资者按投资比 15 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 “ 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 2)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得征税规定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 [20xx]1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 16 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 得税前扣除。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 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 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3) 企业向个人股东分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个税,其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 国税函 [1998]28 333,国税发 [1999]12[20xx]60,国税函 [20xx]146,财税 [20xx]10 10 1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 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 17 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 “ 资本。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分项政策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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