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区防火监督处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三、验收分工 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对下列建筑工程的 消防验收: ( 1)浦东新区建筑高度 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重 大市政工 程项目、总投资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 2)其它地区按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方案、扩初审核范围 所列( 1) ( 7)项的工程项目; ( 3)防火监督部危管处、重点保卫处、水上监督站审核的 工程项目。 各防火监督处科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其它项目的竣工消防验收。 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消防验收时对已竣工的装修工程列入工程整体范围一并验收。 装修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内装修工程可不另行向原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四、特殊问题处理 设计单位和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查。 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遇到下列情况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消防局,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按程序拟定复函予以答复处理: ( 1)现行规范对新型消防设施、防火材料、设计施工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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