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 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财政部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十九条 财。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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