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内容摘要:

( 8)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 9)交纳费用的方式:由甲方在乙方的月营运收入中扣收,若乙方月营运收入款不足以抵扣当月应交费用,其差额部分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乙方交纳日为当月的 25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10) 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事务支出,或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性收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派员携款同往支付,确需甲方经办人直按办理的,由乙方预支给甲方经办人,办案(事)完毕,经办人与乙方结算。 ( 11) 因客观原因事前不能通知乙方,甲方代乙方办案(事)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在 5 日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作为本单位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 2)享有交通 管理部门赋予的线路牌的所有权。 ( 3)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 4)车辆属乙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按乙方与银行方的约定、甲方与银行方的约定,协助银行向乙方收款并支付给银 5 行。 因连续三个月未付银行本息贷款的,甲方将协助银行扣押车辆,并将车辆交银行按事先约定处理。 ( 5)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 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6)有权责令乙方辞退其不按规定雇佣的驾乘人员,其雇佣的驾乘人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7)乙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各种应交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发放营运手续。 ( 8)甲 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机务车管、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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