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0607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75%。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 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1250%。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 125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 内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 1年和 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 20%和 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授信额度不超过 100万人民币。 ,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六)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 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 100%。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2 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 2 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 重。 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 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 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 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年期违约概率与 %中的较大值。 (三)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 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 45%和 75%。 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 定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 表内资 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 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 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 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金。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二)商业银行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75%;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 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 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 效期限为。 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 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 5年。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 (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 1天中的较大值: 1.原始期限 1 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 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 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臵抵押品的条款。 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 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 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 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 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 ,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 ,经银监会核准,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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