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 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和聘任,任期为 3 年,并采取“ 1+2”的任期考核管理模式,即受聘 1 年后,省教育厅和依托单位将对工程中心的工作业绩进行届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建设发展的决策与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技术研发方向和研究开发 6 计划; 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 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 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 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 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每年年底要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 核,及时编写《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 2)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 同时按照《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验收大纲》(附件 3)和《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考核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 5)的要求,编写好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查合格并与依托单位协商确定后,将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核与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正式命名 并授 7 牌。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要按照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次申请验收,验收通过了可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的工程中心,将择优继续给予支持,并进行重点培育,争取进入省、部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行列。 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考核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将予以撤消。 第 六 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原《黑龙江 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依托单位可据此管理办法出台相应的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件: 1. 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编写提纲 8 附件 1 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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