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由内容摘要:

批文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面积认定证明 ; □ 机器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原购买价值证明等材料 ; □ 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其他: 七 、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 受托人应根据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和评估时点对委估对象进行评估工作; 在委托人提供估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对委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及利用状况、拍摄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有重大缺陷或有导致产生重大弊端可能,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委托人。 因委托人提供资料真实性 、合理性、有效性问题等,导致估价结论失真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 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收费;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应妥善 保管,并对评估资料及评估 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向无关第三方(有权审核评估报告的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除外)透露评 估资料及评估结果 内容;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完成评估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约定的评估费的 %。 受 托人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 托人 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公示期间, 受托 人 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 存在错误的,受 托人 应当修正。 如发生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受托 人 应当按照估价专家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二)委托人 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收交应签章确认。 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评估资料,则约定的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相应顺延 ; 委托人 应当为受托人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工作提供方便和合作;委托人指派协助实地查勘人员和被征收 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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